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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使用,危害公众安全,触犯国家法律!

2023-01-08 13:09:22 王雨墨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使用《关于依法处理不合法出产出售运用“伪基站”设备案子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但对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意见》没有进一步说明行为如何构成“公共安全损害”同时,对于非法使用“危机地国”设备,但未能达到损害公共安全度的行为,应如何处以罚款,《意见》也没有明确的规则。笔者认为,这两个问题的存在会影响司法冲击非法运用“危机地国”行为的力量和作用,权力机关应完善《意见》的规则。


  一、“公共安全损害”决策规范


  《意见》规则,“伪基站”设备的非法使用妨碍通信网络信号的共享,损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124条第一款的规则,对共享通信设备的损坏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则比较原则和抽象,可以看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不足。


  笔者认为,从实践的可操作性角度来看,可以利用“医生基站”设备发送短信的数量、手机用户的规模等来确定“公共安全受损”的规范。一方面,该内容在证据证明中存在便当条件,另一方面,短信数量和手机用户的规模判断会损害公共生活的稳定和稳定。


  第二,如何规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和使用广告短信共享通信网络信号,但未能达到损害公共安全的规范,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刑法规制。《意见》对于这一行为如何受到处罚,不包括“虚伪广告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通信管理顺序罪、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则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则。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确定为电脑信息系统非法操纵罪。


  一、利用“医生基站”设备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对象——手机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手机属于通信设备,当时我们使用的手机大部分是智能手机。根据“2高”《关于处理损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子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11条的规则,手机应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类别。


  其次,客观来看,行为者利用“医生基站”设备操作手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利用自己的电力优势,与方针用户强行连接。在此过程中,将获得手机号码和手机IMSI代码、IMEI代码等重要身份信息。“伪基站”设备获得上述两个标识码后,可以向指令用户的手机自由发送不重复内容的短信,完成对手机的操作。(威廉莎士比亚、伪君子、伪造者、伪造者、伪造者、伪造者、伪造者)其次,在手机用户和移动通信企业网络之间强行中断,导致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无法正常使用,部分手机用户必须经过切换程序,才能从头开始连接网络。第三,未经手机用户同意,发送任意内容的短信,强迫手机用户接受。限制电脑信息系统非法操纵罪是侵犯普通电脑系统安全的行为,将利用“危机地国”设备发送短信的行为确定为犯罪,符合刑法公正性的要求和冲击违法的需求。同时,《解说》第3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操作严重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量化规则。也就是说,“20多岁非法操作电脑”可能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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